民事诉讼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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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1 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权利义务的纠纷。
- 民事诉讼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行为。
思考:法院内部行为(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委会讨论案件)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民事诉讼法调整,存在于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关系。
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
(2)内容: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客体: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选民资格案件不是诉讼也不是非诉
民事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非诉程序
项目 | 特点 | 示例 |
诉讼程序 | 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 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
非诉程序 | 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
[!warning] 归纳: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的主要考点: (1)辩论原则适用范围:适用诉讼程序 (2)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 (3)调解的适用范围:诉讼可以调解 思考: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诉案件。 (2)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特别程序的合议庭。 (3)中级法院审理案件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2 民事诉讼的特点与目的
民事诉讼的特点
- 诉讼对象的特定性
- 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
- 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
- 民事诉讼程序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
- 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
民事诉讼的目的
- 权利保护说
- 私法秩序维护说
- 纠纷解决说
- 程序保障说
3 民事纠纷解决途径
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1)程序刚性化;
(2)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3)成本较高、程序复杂。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了解分类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是审判外或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各种方法、程序和制度的总称。
(1)私力救济: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或其他私人资源解决纠纷。重要的私力救济途径为和解。
(2)社会救济:指纠纷主体借助于社会力量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纠纷解决的一种途径。主要包括调解和仲裁(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
(3)公力救济:指以国家公权力介入纠纷,依据法律规范和法定程序解决纠纷,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的救济途径主要是指民事诉讼。
和解
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即为和解。
调解
第三方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讲道理,促成其相互谅解相互妥协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warning] 调解不等于和解
特征
当事人自愿、调解人居中
(1)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人民调解
(2)行业协会主持的行业调解
(3)各种专业调解中心或其他社团机构、职业调解人主持的调解
仲裁
商事仲裁
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间书面达成的仲裁协议,取得对约定事项的管辖权,并据此对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作出具有强制拘束力的裁决。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知识点/重点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与人身关系紧密相关的)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仲裁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的代表组成的仲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裁决的诉外解纷途径。
劳动仲裁与商事仲裁的区别:
a.劳动仲裁管辖权是法定的,无须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
b.在程序启动权方面,劳动仲裁实行强行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4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的概念
(1)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专门或集中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通常是指以“民事诉讼法”为名的法律或法典。
(2)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指除了狭义民事诉讼法之外,存在于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有关民事诉讼规范的总和。
•(a)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b)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c)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法律、法规解释性文件
性质
- 基本法: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根本法如《宪法》、普通法如《公司法》相对,
- 程序法:按照规定的内容,规定的是程序问题,与实体法如《民法典》相对。
- 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 公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一方是法院,涉及国家机关及国家审判权的行使属于公法,与私法如《民法典》相对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一)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属地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团体
(三)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
民诉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凡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
注意:在中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可以选择适用外国民事实体法。 在中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均可以选择适用外国的实体法和仲裁法。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概述
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具有概括性、稳定性、包容性等特点,在民事诉讼中承载着立法准则、行为准则以及引导法官进行创造性司法的功能
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立法准则的功能
(二)行为准则的功能
(三)引导创造性司法的功能
基本原则的体系
根据规定基本原则的法律与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将上述 9 项基本原则划分为共有原则与特有原则两类。共有原则是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所确立的,普遍适用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则。特有原则是反映民事诉讼的特点和规律,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平等
平等=相同+相对应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相同、相对应的平等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内涵
• (一)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 (二)人民法院应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三、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法理根据
- (一)当事人平等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性原则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二)当事人平等原则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三)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民事实体法平等原则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的必然延伸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涉外)
同等原则
同等原则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与中国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
对等原则是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遇有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国法院也相应地限制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同等原则体现的是国家之间相互提供诉讼上的方便,表明在通常情况下外国当事人与本国当事人在诉讼上的平等性,也是国民待遇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因此,同等原则的适用具有普遍性;而对等原则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家之间对外国当事人在诉讼权利上的相互限制,因此,对等原则的适用具有针对性。但是,不管是同等原则还是对等原则,其本质上体现的都是国家主权原则。
#知识点/难点 ==区分平等,对等,同等原则==
- 平等是讲的人与人之间关系
- 同等主要是说外国人和中国人的在民事地位上的一致性
- 对等主要说的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调解原则
[!warning] 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
法院调解
主要内容
- 只适用于==诉讼程序== #知识点/重点
- 调解要尊重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
- 调解不是下命令,不能强迫
- 不能久调不决
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的含义
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主持的陈述下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辩论原则的内容
- 辩论原则贯穿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 辩论的范围包括==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的内容
- 辩论可以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 人民法院应该充分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非诉不能调解,执行期间不能调解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执行程序不适用于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的含义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处分原则的内容
- 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 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
- 处分权的行驶不利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
- 处分权制约审判权
- 审判权监督处分权
- 审判权应保障处分权的行驶
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区别
#知识点/难点 #知识点/重点
辩论原则仅适用与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即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原则
非争议审判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执行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适用于全部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判决超过==事实==--违反辩论原则
判决超过==请求==--违反处分原则
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注意主体适格)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公正,诚信,和善意
诚信原则确立的根据
- 是个人本位主义的传统诉讼观念向社会本位主义的现代诉讼转变的需求
- 适用诉讼多元化
- 该原则在全部法领域中不断得到重视的结果
诚信原则的适用
(一)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
- 1、禁止恶意制造诉讼状态 • 2、禁止矛盾行为 • 3、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 4、真实义务 • 5、诉讼上的权利失效
(二)诚信原则对法院的适用
- 1、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 2、禁止突袭裁判
(三)诚信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适用
- 诚信原则要求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实施诉讼行为时应诚实善意。 例如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不利滥用和超越诉讼代理权;证人不得作虚假 证言;鉴定人不得作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等。
对当事人的限制
检察监督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的含义
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 ==人民法院== 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知识点/重点 注意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其他什么别的机关或者个人组织
- 增加了监督方式
- 扩大了监督范围
- 强化了监督手段
范围和方式
==只监督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
检察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民事执行活动,主要监督法官的审判行为和执行行为。具体而言:
- 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实行监督,监督的方式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提出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 是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中的违法行为实行监督。
- 是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一、合议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一)合议制度的概念
- 合议制度,又称为合议制,是指由 3 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二)合议制度的意义
- 1、实行合议制度,使事实的认定更趋客观、全面和准确,防止和减少单个人在事实认定上的片面性; • 2、实行合议制度,有助于审判人员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防止和其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使裁判更趋公正、法律的适用更趋统一; • 3、合议制度有利于实现法院系统内部的自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法官个人武断和对审判权的滥用。
二、合议庭的组成
(一)第一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 1、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 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第二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 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三)重审、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 1、发回重审的案件,无论原来是否组成合议庭,重审时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2、重审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3、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受原来合议庭组成形式的限制。 #知识点/难点 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合议庭是: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意思是如果发回重审之后还是在一审的话可以用陪审员的
- 独任制
- 一审
- 简易程序
- 中院一审不可以适用独任制
- 二审(双方)
- 简易二审
- 可上诉裁定的二审
- 不受理
- 驳回起诉
- 决定判决裁定 不能适用独任制度:
- 选民资格
- 除权判决 再审既有一审也有二审
合议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合议制度的概念
3,5,7
合议制度,又称合议制,只是有 3 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驶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制度的意义
- 更加客观,防止片面性
- 实行合议制度,有助于审判人员更加准确的适用法律防止和认识上错误
- 防止滥用审判权
合议庭的组成
第一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 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二审合议庭
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不能是人民陪审员==
再审阶段,发挥重审
- 1、发回重审的案件,无论原来是否组成合议庭,重审时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2、重审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3、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受原来合议庭组成形式的限制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处理所设立的一项制度。一方面,它是实体裁判公正性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它是程序公正性的重要体现。
回避的法定原因与适用对象
[!warning] 回避的法定原因,回避的人员:审计有注意健康,回避第一遍暂停,第二遍停止。路径复议
回避的法定原因
-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配偶)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的公正审理
版本 2:
- 内在原因--原件有利害关系
- 外在行为--有不当行为
- 参与过前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成员不受前款限制
回避的法定适用对象
审记有助译健康
审: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记:书记员
助:法官助理
译:翻译人员
健:鉴定人
康:勘验人员
后三个审判长来管理需不需要适用回避制度
==证人不适用于回避,跟精神状态也没关系,二审发回重审也是==
回避的方式
- 自行回避
- 申请回避
- 指令回避
回避的决定权
《民事诉讼法》46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47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复议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紧急情况==:
时间:开始审理时,但是审理后才知道的,最晚法庭辩论终止前
复议的时候不需要暂停
公开审判制度
[!warning] 公开审判制度例外,意义,陪审制度意义
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
意义
- 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
- 有利于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 有注意促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 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没有公开审理国家秘密的案件和特征
公开审理的例外
-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知识点/重点 这个地方是依照申请(一方就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法院调解,原则上不公开进行; 5、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两个一律==
- 合议庭不能公开评议
- 审判结果一律公开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的含义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一个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其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其进行第二审。该第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原因
- 当时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低,两审终审制度被认为有利于当事人
- 两审终审制度可以让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减少工作负担
- 两审终审制度能够保证案件公正审理
- 认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弥补不足
一审终审的例外情形:
1.程序特殊或者案情简单的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
-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审终审
- 小额诉讼程序(包括实体判决,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不能上诉,但是可以申请再审
2. 程序文书
- ==大多数裁定==一审终审
- 例外:可以上诉的裁定有 3 中--==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3. 一审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调解书签收即生效,不能上诉
所有的非诉讼程序都不能上诉
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的概念与类型
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制度
- 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或者称为典型的陪审制度
- 大陆法系的是非典型的参审制
陪审制度的意义
- 更好地实现司法民主和诉讼民主
- 更好地实现普通民众对于司法监督,维护司法权力的健康运行
- 能够弥补职业法官在知识,经验和能力上的不足
- 有利于普法教育 专家辅助人:专门申请的鉴定人:机构 #口诀
第二章:诉
[!warning] 诉讼标的,诉的分类
诉的要素
诉的主体
诉讼当事人
诉的客体
==诉讼标的==:法院裁判的对象,是指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物不等于诉讼标的
==诉的理由==: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诉的分类
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目的和内容不同,可以将诉进一步分类
诉的分类:以==诉讼请求==为分类依据
#知识点/重点
给付之诉
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 财物(赔偿借款,交付货物)
- 行为(赔礼道歉,停止侵害)
确认之诉
请求==确认==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
- 确认存在(积极)亲子关系
- 确认不存在(消极)婚姻无效,合同无效等等
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
- ·请求==变更==或者==取消==某种现存的法律事实
- 解除合同,离婚,变更合同争夺抚养权
#知识点/难点 对不同诉讼类型的分类
==非诉案件没有诉讼的分类!!!!!!==
反诉
反诉的定义
反诉是在诉讼程序中,本诉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原告作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基于节约司法资源等考量,法院可以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
主体
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管辖法院
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只要不违背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时间
一般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程序
本诉和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关系
本诉,反诉之间存在事实或者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独立性
反诉和本诉是相互独立的;==本诉撤诉之后,反诉也存在==
独立性
区别反诉和反驳
诉的合并与分离
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彼此之间有牵连关系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
诉的合并包括
- ==诉的主体合并==
- 必要共同诉讼或者普通共同诉讼
- 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
- ==诉的客体客体合并==
- 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如离婚诉讼
诉的分离
诉的分离:是指法院将原先合并审理的几个诉,分开来进行审理,分离前已经实施的诉讼行为,在诉分离后的审理依法有效
第三章:当事人
第一节:当事人概述
[!warning] 当事人权利能力,适格当事人
当事人概念
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中起诉和应诉的人,起诉为原告,被诉为被告
当事人的结构
一般情况
两面对立
当事人在诉讼的名称
- 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原告被告
- 第二审程序---上诉人被上诉人
- 特别程序---申请人,债务人
- 审判监督程序
- 执行程序---申请人,被申请人
第二节: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
当事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能力的概念
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可以指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者资格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性
无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却有当事人能力,无当事人能力的人却又民事权利能力
- 自然人
- 法人
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能力的概念
诉讼能力,也称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诉讼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对应性
诉讼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相对应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也具有民事诉讼能力。但两者又不完全一致,民事行为能力存在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三种,而诉讼能力只存在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两种。
常见的适格当事人
- 个体工商:按照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如果登记的和实际的不符合的,应该当成共同诉讼人 #疑问
- 个体合伙:没有登记的所有合伙人都是当事人。有登记的还要注明字号
- 无民事行为,限制能力行为人,应该他们和其监护人承担共同被告
- 村委会,和居委会有独立财产的可以作为被告
- 在挂靠关系中,因挂靠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责任。若涉及侵权或违约,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外通常承担连带责任,可能被列为共同诉讼人。
- 法人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诉讼方式人
- ==企业法人==解散的,没有依法解散,该企业的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 提供劳务一方当事人因为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为被告
-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为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承担共同被告。
担保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确定
(1) 一般保证
- 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 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裁定驳回起诉;
-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但法院在判决书中应当明确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义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节:诉讼代理人
[!warning] 诉讼代理人特征,法定诉讼代理人特征,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一般是“一般代理”,不能放弃诉讼请求。离婚案件需要出庭
诉讼代理人的概述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
特征
- 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 必须在代理权限以内进行诉讼
- 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 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与被代理人
- 再通过一个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
- 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代理权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
法定诉讼代理人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法律赋予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称为法定诉讼代理权。
法定诉讼代理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其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情形。
特征:
- 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 对象只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 对于当事人享有亲权和监护权的人
- 即使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 当监护人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成为共同被告的时候,监护人可能具有双重的诉讼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 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 被代理的当事人取得或者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
- 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了对当事人的监护权
- 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法定代理人的条件
(1) 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2)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无需当事人授权; (3) 法定代理是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概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1)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2) ==一般授权==:只能行使程序性权利,不得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反诉或者上诉。
==• [命题角度] • 在委托授权手中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的,视为一般授权。==
• [命题角度] •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外国主题或者无国籍主体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则只能委托我国的律师
• [命题角度] •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了不能表达意志的除外,仍然应该出庭
(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委托诉讼代理关系建立在被代理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具 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故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不得擅自进行转委托
(五)离婚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特殊规定
- 我国《民诉法》第 62 条对离婚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作出了特别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节:共同诉讼
[!warning] 普通共同诉讼的必要性和牵连性
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的独立性和牵连性
普通共同诉讼的独立性
- 各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不受其他共同诉讼人的前置,可以独自在诉讼中自认,撤诉,和解,其中一个人的夏利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 共同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对于各共同诉讼可以采取不同甚至是独立的的诉讼行为
- 各个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
- 对各个共同诉讼人是否具有适格要件,应该分别审查,
- 一人的诉讼中止也不影响其他人继续进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牵连性
- 主张共通原则
- 证据共通原则
- 考虑有利抗辩原则
必要共同诉讼
含义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人具有共同的权利或者义务,因而是不可分之诉
分类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划分
#知识点/难点
第二节:诉讼第三人
[!warning] 第三人的表格和分类,以什么名义起诉
第三人的概念
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诉讼参加人。
第三人的分类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对未决案件诉讼标的的全部或一部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 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得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可以独立参加诉讼 ==相当于原告==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知识点/难点 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区别
可以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定情形
- 代位权诉讼:债务人作为第三人(无独三)
- 撤销权诉讼: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做第三人 (无独三)
- 合同转让情形下:对方主张抗辩权时,转让方作第三人(无独三)
-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表人
第三节:民事公益诉讼
[!warning] 公益诉讼的起诉方,审理法院,管辖,中院原则,禁止反诉,公益诉讼独立
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据法律规定,针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相比,它具有显著特征。其一,诉 讼目的具有公益性,旨在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如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领域,而非个别当事人的私益。其二,起诉主体具有广泛性,除了直接利害关系人外,法 律授权的机关如检察机关,以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均可提起诉讼,突破了传统民事诉 讼 “直接利害关系” 原则的限制。其三,诉讼影响具有深远性,其判决结果不仅关乎当 下纠纷解决,往往对相关行业、社会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都能起到引导和示范作 用
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1.==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扮演关键角色。当发现 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无适格主体起诉,或相关主体怠于起诉的情形时,检察机关有权 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例如在一些重大环境污染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 取证,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污染企业的法律责任,彰显司法守护公益的力度。
2.==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章程宗旨包含维护特定公共利益且具备专业能力和资金保障 的社会组织,经法律授权可成为起诉主体。如环保组织针对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消费者 协会就某行业普遍性的消费欺诈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它们凭借专业知识和公益热情,为公 共利益发声。不过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起诉资格在成员数量、成立年限、业务活动范围等 方面存在相应规范要求,以确保其诉讼能力与担当。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1. 生态环境领域
- 涉及 企业违法违规排放污水、废气、废渣,导致土壤、水源、空气污染,危害周边生态及居民生活环境。
- 包括 破坏自然生态系统 的行为,如滥砍滥伐森林资源、非法围垦湿地、过度放牧导致草原退化等。
- 公益诉讼作用:
- 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害、恢复生态原状、赔偿生态损失等责任。
- 守护大自然的生态平衡,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
2.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 关乎民众生命健康根基:
- 制售 假药、劣药,严重威胁患者的治疗效果甚至生命安全。
-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例如 使用有害添加剂、变质原料加工食品。
- 公益诉讼作用:
- 要求违法者召回问题产品。
- 支付高额惩罚性赔偿。
- 保障公众的 “舌尖上的安全”,严守食品药品安全底线。
3. 国有资产保护领域
-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国有资产因侵占、挪用、低价转让等原因造成不当流失。
- 例如,国有企业改制、国有土地出让、国有资源开发中的违法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损失。
- 公益诉讼作用:
- 追回流失资产,维护国家和全体人民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 阻止国有资源的进一步侵害,促进依法依规使用国有资产。
4. 英烈权益保护领域
- 捍卫英烈尊严,弘扬社会正气:
- 侮辱、诽谤英烈,诋毁他们的英雄事迹。
- 在公共场所、网络平台等发表 不当言论 亵渎英烈名誉、荣誉。
- 公益诉讼作用:
- 通过打击此类行为,传承民族精神,增强社会对英烈精神传承的重视。
5. 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除食品药品外)
- 针对 普遍性消费欺诈行为:
- 虚假宣传产品功效。
- 隐瞒商品关键缺陷。
- 强制消费搭售 等行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 公益诉讼作用:
- 要求商家改正违法行为。
- 赔偿消费者损失,规范市场消费秩序,保障公平的消费环境。
6. 网络侵权领域(新兴拓展)
- 互联网时代的侵权问题:
- 网络暴力:如恶意人肉搜索导致他人隐私曝光。
- 泄露个人信息:非法收集、贩卖或公开用户隐私数据。
- 侵犯知识产权:如未经授权传播盗版影视、音乐作品等。
- 公益诉讼作用:
- 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管理。
- 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净化网络空间,促进网络环境健康发 App 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检察机关
侵权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变更之诉==
不允许原告自认
第四章:主管和管辖
[!warning] 管辖权恒定原则的具体情形,表格里面的中院管辖范围,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同级法院,基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则,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中院。共同管辖 ==最先立案==,协议管辖的要求(书面),裁定管辖的。指定管辖的情形,概念。管辖权转移
第一节:主管和管辖的概述
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 主管解决多元化纠纷机制中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职权分工,而管辖则解决人民法院体系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民事诉讼主管,又称为法院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的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换言之,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解决民事纠纷的权限分工。
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人身权和财产权
主管和其他管理的区别
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 人民调解是==自愿的,非必经程序,==不影响诉讼
-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合同)
- 司法衔接
- 调解书 ==30 日==内可法院确认
- 不履行调解协议就只能==就调解协议起诉==,而不能就原纠纷起诉
劳动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法院主管与仲裁委员会(民商事仲裁)的关系
==相互排斥==
身份关系不适用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
法院主管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关系
劳动仲裁是前置过程,未经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工资欠条可以直接起诉(欠薪不行,要有欠条)
劳动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 和解
- 调解
- 劳动仲裁
- 诉讼
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相互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主管只是划定了哪些案件应该归人民法院受理与审理,并没有解决这些案件应该由哪一个具体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受理和审判的问题。而管辖则具体解决某一个民事案件应当由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中的哪一个具体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问题。由此可见,主管是管辖的前提和基础,而管辖则是主管的具体落实和体现。
管辖恒定
管辖权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所依据的事实==以起诉时为准==; 确定案件管辖权之后,该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的,管辖权不受影响。
常见恒定情形:
(1) 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经常居住地==变更--受诉法院管辖权不受影响;
(2) ==行政区域==变更--受诉法院管辖权不受影响;
(3) ==原告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 (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被告提反诉--受诉法院管辖权不受影响。
两个例外情形:
(1) 原告改变诉请标的金额,==违反级别法院管辖==--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会影响;(2)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违反专属管辖==--受诉法院管辖权受影响。
管辖的分类
(1)以法律规定还是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
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2)以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为标准分为:
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管辖分为: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第二节: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是在法院系统内部对各级法院的分工和权限所作的纵向划分,它解决的是哪些一审案件应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 (一)案件的性质 •(二)案件的繁简程度 •(三)案件的影响范围 •(四)案件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
-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除民诉法规定的以外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重大涉外==案件
- 争议标的额大的
- 案情复杂
- 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在本辖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认为理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基层法院管辖
==原则上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是由《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变通或微调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重大且涉外案件==
-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1) 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归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的级别跟中院相当。 (2) 公益诉讼案件,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专利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2 条第 1 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 与仲裁(民商事仲裁)相关的,诸如:确财产保全,仲裁裁决的执行,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都由中院管辖。
高级法院的管辖
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 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有且仅有) #知识点/重点 ==专利纠纷案件一审管辖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中院+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
第三节:地域管辖
基本概述
概念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注意 #知识点/重点
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最高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法院
一般地域管辖
以当事人所在地为依据来确定地域
原告就被告,以原告所在地确认管辖权
原则:原告就被告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那么就是经常居住地
例外:被告就原告
( 1 ) 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补充规定:
-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指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具体包括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诉讼、共同海损、海难救助等。
侵权纠纷的管辖
- 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合同纠纷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进度/cut
一般合同纠纷 |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
保险合同纠纷 |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
票据纠纷 | 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
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 | 公司住所地 |
运输合同纠纷 | 被告住所地、运输给发地、目的地 |
侵权纠纷 |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被告住所地、交通工具最先到达地 |
海事事故损害赔偿 | 被告住所地、碰撞发生地、碰撞船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 | 救助地、被救助船的最先到达地 |
共同海损损失分担纠纷 |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
专属管辖
-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 ==普通的房屋买卖不涉及专属管辖==
- 适用条件: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以及四个合同纠纷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额合同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建筑工程恒施工合同纠纷
-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 ==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专门管辖
协议管辖
适用案件:==合同额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审案件
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
选择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限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则是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对于 ==法院==而言,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最先立案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 对于当事人而言:当事人有选择法院起诉的权利--选择管辖
第四节: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法律上设立裁定管辖制度,主要目的在于补充法定管辖,以适应民事诉讼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其认为有管转权的法院审理: 本质上是为法院受理案件出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办法,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涉及管辖权的转移。
不能移送的情形
-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人民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的变更,当事人住所地或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因此,不得以上述理由移送管辖;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具体行使管辖权,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移送管辖只可以转移一次== A---B--///=== C
指定管辖
-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制度的设置,旨在赋予上级法院一定的权力,以便在下级法院管辖出现困难或发生争议时,及时依职权指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 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管辖的
- 移送管辖中,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
具体情形
- 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 (法律上的特殊原因: 法院全体法官均需回避: 事实上的特殊原因: 法院所在地发生严重自然灾害
- 移送管辖中,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
管辖权转移
实质: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个别调整
1.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 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经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给上级法院审理) 。
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在开庭前型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批准后,下达裁定,将案件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42 条,此处“确有必要”系指以下情形:
(1)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2)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环境公益诉讼)
总结
第七节: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供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主要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在程序上体现出案件审理的正当性。
主体
==本案当事人==,一般是被告
对象
==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级别管辖额地域管辖)
时间
被告提出==提交答辩状期间内==
对异议的处理
(1) 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2)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需要在受理异议期15日内作出裁定
应诉管辖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救济
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不可以复议和再审==
第五章:民事诉讼证据
[!warning] 证据的三性,证据的分类(名称),当事人陈述需要签什么,书证(思想内容)物证(看外观),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电子数据牢把握,电子数据的特征,证人证言多了个单位,,证人的要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法定理由。鉴定人和证人的不同,区别。证据保全依照申请和职权。哪一些需要担保,证据保全的条件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据材料
-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质材料或信息,即用于证明民事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 •证据材料,即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民事诉讼证据均来源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后,又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 ==客观性(真实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虚构之物,(形式和内容客观)
- ==相关性(关联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待证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
- ==合法性==:
- 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认定
- 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 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客观性(真实性)
证据的客观性,亦称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捏造或虚构的东西。
•1.证据必须以某种能够==被人感知==的形式体现出来,这就是证据的形式客观性。
•2.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反映客观实际情况,这就是证据的内容客观性。
•注意:证据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证据不具有丝毫主观的成分。
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只有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1.从形式上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存在逻辑上的联系,即人们运用逻辑规则可以从作为证据的事实推导出案件事实。
2.从内容上看,证据的关联性要求每一个具体的证据必须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意义,其中的联系必须是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也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某种事实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适格性或者容许性。证据的合法性具有以下三层含义:
- ==形式合法==
- 从形式上看,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表现形式。我国有七种法定证据形式。此外,某些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必须用某种特定形式的证据予以证明。
- ==收集手段合法==。
- 从取证方法看,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和方法调查收集。《民诉法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合法==。
- 从证据的使用程序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成为定案根据。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证据三性的关系
1.证据的客观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也是最 ==本质的属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基础。
2.证据的关联性是在客观性的基础上对证据特征的进一步揭示,体现了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价值。
3.证据的合法性是在关联性的基础上对证据提出的法律要求,体现了诉讼证明与日常生活中普通形式的证明的本质区别,体现了证据的法律属性。
三、证据力和证明力
证据力
==证据力==是指某一证据材料在诉讼上可被容许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大陆法系称之为证据资格,英美法系则称为证据的可采性。
然而,证据的可采性与有无证据能力有时并非完全一致。凡无证据能力,便无容许其为证据的资格;虽有证据能力,有时因审判人员的审查判断,如认为已有充分的证据、立证价值甚微或已无必要时,也不得予以容许或采纳为诉讼上的证据。
证明力
- 证据的证明力,或称证据力,是指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证据的证明力体现的是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方面的作用大小与强弱、分量与程度。
证据力和证明力的关系
证据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基础,有证据力的证据才有证明力可言,凡有证明力的证据,在证据力上均具有适格性。
当事人对证据力和证明力的质疑,既不存在孰先孰后的问题,也不存在互为前提的问题。
审判人员对证据力的审查判断属于对证据形式要件进行的审查判断,而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属于对证据的实质要件进行的审查判断。二者的统一构成了审判人员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完整内容。
总之,对证据力的采证属于形式要件的认定,它涉及证据的合法性;对于证据证明力的采证属于实质要件的认定,它涉及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
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与种类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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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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